一、清算組成員來源不同
二、清算程序規定不同
解散清算的程序比較復雜,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,將給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,且無法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的,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%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。"
破產法的清算程序是破產制度的組成部分,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按以下步驟進行:
第一,嚴重損失,無法償還過期債務的企業,債權人和債務人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出破產申請
第二,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,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。破產清算要依照《企業破產法》的程序進行,公司自身無法進行,具有強制性。
三、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
解散清算原因:
(一)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
(二)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解散;
(三)由于合并、分立而解散的;
(四)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命令關閉或取消
(五)法定代表人申請強制解散;
破產清算原因:
由于公司已資不抵債,無法清償到期債務,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,符合上述情形的,公司可以啟動破產清算程序。
四、債權清償順序不同
公司財產的清償順序:
(1)償付清算費用。
(2)員工工資及勞保費用。
(3)繳納欠稅。
(4)償還公司的債務。
(5)清算后的剩余財產,按股東出資比例由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分配,按股東持有的股份進行分配。
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之后,企業破產債務的償還順序為:
(1)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、醫療、傷殘津貼和撫恤金,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;
(2)破產人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(前款規定的除外);
(3)一般破產債權如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順序相同的清償要求,按比例分配。